根据省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我院的教育实践活动有效有序推进,院活动办公室成立了督导组,现对督导组成员“八不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一、不准无故请假、擅自离岗或随意安排他人替岗;
二、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不按职责要求和规定的方法步骤督导;
三、不准组织没有实质内容的座谈、研讨、评比等活动;
四、不准违反原则、脱离群众、回避矛盾或对发现的问题不予指出、避重就轻;
五、不准泄露被督导单位的工作秘密及领导干部的个人隐私;
六、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参与任何形式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或借机到旅游景点游玩;
七、不准在被督导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办私事;
八、不准索要、收受各种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