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学术水平和质量,推动自然科学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表彰在自然科学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河北省科协面向社会设立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该奖项奖2013年开始设立,面向社会,省属自然科学类学会、省属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均可直接参加申报。
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适用于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科技建议类”自然科学范畴的成果。
该项学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同行评议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和客观、独立原则。一般每年评奖一次,设立一、二、三等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60项,三等奖不超过120项。该奖项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预计奖金3000元左右。
现就2013年度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申报说明如下:
1、报奖有关详细说明见附件《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申报人请认真阅读该办法。
2、每个项目需要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科协学会部邮箱,“主题”注明学会名称和申报项目类型。有关表格可在河北省科协网站(www.hbast.org.cn)通知公告栏下载。
3、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截止。逾期不受。
4、联系方式:
(1)河北省科协学会部:王立娜
联系电话:86059353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西大街73号省科协学会部614房间
电子信箱:xuehuibu2008@126.com
(2)河北省农学会:郝企信
联系电话:13932185625,0311-87652032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205房间
电子信箱:hbnkyh@126.com
河北省农学会 2013年7月31日
附件: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学术水平和质量,推动自然科学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表彰在自然科学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河北省科协设立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以下简称学术创新奖),特制定《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科技建议类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学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同行评议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和客观、独立原则。一般每年评奖一次,设立一、二、三等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60项,三等奖不超过120项。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技建议。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
第五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征文及评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评。
第六条 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由我省管理。
第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学术创新成果按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科技建议类分一、二、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的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做出了重要科学发现。
一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内外重要科技期刊上正式发表。
二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内外重要科技期刊上正式发表。
三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学术 价值,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省内外重要科技期刊上正式发表。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学术创新成果,必要时可授予特等奖。
科技建议奖
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制定重大战略决策作出贡献,为解决经济社会重大现实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一等奖:对我国、省内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高的建议,产生重大影响,被省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部采纳,并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省内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政策性较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较高的建议,被省领导和有关部门大部分采纳,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省属部门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出的科技建议,被省属部门或本行业决策部门全部或大部分采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成立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成员由省有关部门领导、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及当年学科评审组部分评委组成。省科协主席任评委会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二)对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获奖结果;
(三)对完善学术创新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学术创新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十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学术创新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负责学术创新奖评奖的日常工作。省科协主管主席任办公室主任,省科协学会部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根据当年学术创新奖申报情况,成立相关学科评审组,聘任若干名评委,其人选由省评奖办在“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评审专家库中按一定程序抽取,报省评委会审核批准。学科评审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创新奖的初评工作;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对完善学术创新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申报及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申报书》。
(二)学术创新成果书面材料原件及电子版,外文应附中文摘要。
(三)论文类成果的查新报告,发表、交流及被引用的索引证明材料,不隶属于同一单位的2-3位专家的推荐意见;建议类成果被采纳的原始材料(批示、文件等,可以是复印件),实施建议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由采纳建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的权威部门出具)。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创新成果,由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向相应省级学会提出申请,报送第十二条所列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的学术创新成果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五条 学术创新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
(一)对学术创新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有争议的;
(二)对学术创新成果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有争议的;
(三)涉及违背国家有关法规、产业政策的;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国家安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的。
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学术创新成果,如果在学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再次申报,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是学术创新奖的推荐单位,也可以由省级学会发动广大会员、相关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协申报。河北省专家献策服务团可直接推荐优秀科技建议。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写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将初审入选的学术创新成果推荐到奖励办公室。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审查。省评奖办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省评委会各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条 初评。各学科评审组对省评奖办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会议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 终评。省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学科评审组评审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裁定,并确定学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等次。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终评结果在相关媒体和河北省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学术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学术成果作者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学术创新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的学术创新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30天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六条 凡对申报的学术创新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后,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委会报告,由省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者颁发《河北省自然科学学术创新成果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