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研究所、机关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吸引和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研究、项目考核、薪酬和必要的生活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我院科研工作站和在站期间相关工作以及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院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院长任主任,分管人事和科技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院人事部、科研部、财务部和服务部负责人组成。院博管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展规划,筹措专项经费,确定博士后人员的薪资待遇和科研资助额度。
第五条 院博管会下设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挂靠在人事部,主任由人事部负责人担任。院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制定工作站年度招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管理工资福利待遇,指导招收单位(研究所,下同)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单位及其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的培养及日常管理,包括项目论证、检查评议、经费使用以及工作、生活条件保障等。博士后招收单位要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素质培养中的作用。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领域为:作物学、植物保护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生物学和农林经济管理学等。
招收博士后的研究室基本条件:有高水平的合作导师;有充足的课题研究经费;具备完成博士后研究的基本科研条件;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急需高层次人才来提高基础科研实力。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
(1)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在职在岗研究员;
(2)具有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较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
(3)招收博士后时应有不少于3年的工作年限。
第八条 招收计划的确立:院博管办一般于每年7月发布通知,各招收单位报送下一年度招收计划,院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列入计划后方可招收。对于我院急需增强基础研究水平的高层次博士后人员,可随时申报计划。招收计划在院官网统一公布。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一般为应届毕业或近5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后需严格把控数量和质量,必须全脱产,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做脱产博士后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申请进院博士后工作站人员,应通过招收单位向院博管办提交以下材料:
(1)招收单位招收博士后请示;
(2)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份)。博士毕业6个月内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可暂用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代替,在职人员申请进站,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及脱产的证明材料;
(3)专家推荐信(至少2名专家推荐,其中必须含本人博士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学位论文及博士期间主要成果(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博士后申请表》(中国博士后网站系统生成,5份);
(6)《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后填写,5份);
(7)博士学位论文及博士期间主要成果(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后填写,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出具,5份);
(9)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院博管办依据招收单位的请示及其他材料,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已取得科研成果和学科发展需要(紧缺学科优先),按照择优招收原则报省博管办审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院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5天未报到的,自动取消其进站资格。进站后须与院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归属和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提前或延迟出站的,需本人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合作导师及招收单位同意后,报院博管办批准。提前出站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招收单位,参加招收单位的正常活动。人事、工资等关系由院博管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2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不能开题的,经院博管办批准,按退站处理并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开题报告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合作导师同意,报院博管办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完成后,院每年给予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特殊项目可增加),按院课题经费管理,所在课题组给予匹配,用于与合作导师研究方向相近的科学研究。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国家、省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应为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1年,招收单位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做中期考核报告,并向院博管办提交《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和《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报告》。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招收单位同意,报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6)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因身体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档案转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招收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工资福利待遇为18万元/年(含单位及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及工资),由院专项经费支付,院博管办按月发放。各研究所及招收博士后的研究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院资助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配套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站期间或入职后,首次在我省参评的可不占单位指标申报评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等根据个人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出站前应完成既定的科研任务,并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博士后期间研究相关的SCI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科研工作报告且在工作期满前一个月,可以申请出站。出站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博士后人员向招收单位提交科研工作报告,对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情况进行总结;
(2)合作导师审核;
(3)院博管办组织相关专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许召开出站评审会;
(4)招收单位召开博士后人员出站评审会,邀请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其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准许出站;
(5)院工作站签字盖章后,博士后人员在网上填写出站申请;
(6)省博管会审核通过后,博士后网上进出站系统颁发电子证书;
(7)博士后科研工作报告由招收单位提交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在职人员或定向委托培养人员外,一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出站后若留在招收单位,则直接在招收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出站后若到新单位,需转移档案,到新单位报到并落户。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由院博管办按规定存入个人档案: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3)《博士后科研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5)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6)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7)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8)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工作协议)
(9)中期考核有关材料
(10)《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1)出站后劳动合同、接收函、商调函等过程性材料
(1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由院博管办协调解决。如出现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冀农院人字〔2017〕3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