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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全院业务行政工作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部署的工作任务,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制定落实院党组会议确定的重要业务工作方案,确定部门责任分工;
        (三)听取重点业务工作执行情况汇报,调度推进重点阶段性工作;
        (四)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管理等事项;
        (五)国际合作项目及重要外事活动;
        (六)以院名义召开的大型业务会议及会议材料;
        (七)院学术委员会及(挂靠)学会、协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院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重要事项;
        (九)有关政纪处理问题;
        (十)其他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领导提出,院办公室收集汇总,报院长批准确定。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院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院领导出席,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院办公室。
        第六条主管部门对需要议定的议题应提出明确意见;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应提出两套及以上建议方案。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议题,会前由牵头主管部门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并分别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会议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按规范格式和所需份数印制,会前一日交院办公室,分发参会人员。涉密和需要会后收回的会议材料,要在文件右上角标明,会议结束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紧扣主题,表明观点,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意见作出结论。议定事项须明确承担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办结时间。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待进一步沟通后,另行议定;情况紧急必须做出结论时,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并向院党组报告。
        第八条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力求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会议讨论情况。会后整理会议纪要,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纪要一般分送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机关处室和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凡院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延误或随意更改。院办公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进展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审批件、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按保密规定保管,并及时存档。查阅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院领导或院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院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违者提出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进行具体协调部署时,经院长授权,可以由主管院领导主持召开院长专题办公会议,必要时主管院领导邀请其他分管院领导参加。院长专题办公会议由牵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到院办公室登记编号、准备会议材料、组织会议召开、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协调督办落实等。形成的决议事项由主管院领导向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组会议报告。会后相关材料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及时向院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冀农院办字〔2014〕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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