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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平等财产权——访省政协委员胡木强
作者:李世杰            发布时间:2015/1/12 14:12:32   信息来源:院党委办公室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则是农民收入过低。据了解,在目前我省农民收入的构成中,转移性、财产性收入仅占纯收入的10%左右,而这也恰洽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最大潜力所在。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参加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的胡木强委认为,赋予农民平等财产权,推动农民财产权利在经济上充分实现,能够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从而拉动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习总书记说‘小康不小康,关键在老乡’。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较大,农民和市民在财产权利上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胡木强说,:比如,城镇居民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用于抵押、担保,不能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这就制约了农户的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信用体系,也制约了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更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均衡发展。”
        “您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哪里?”记者问。
        “赋予农民平等财产权,让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对此,胡木强建议——
        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在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向农户颁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同时,要组织立法调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权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推动农户的房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及流动体系。
        除此之外,还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鼓励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民获得土地股权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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