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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综合部】  【作者:】  【时间:2023/5/11 14:33:19

各总支(支部):
      现将《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
      2023年5月8日


     

中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党组
      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调动全院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河北省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院属各单位、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或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五条  党员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院党组、院长办公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因政策调整或院党政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由机关纪委(审计监督部)牵头,机关党委、人事工作部等部门参加组成的问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提出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二)审核受理。院问责小组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给予说明解释。
      (三)调查核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容错申请被受理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给予解释答复。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院党组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五)结果备案。院问责小组组成部门对认定结果相互及时抄送备案。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公告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院党组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党员干部大胆工作。
      (二)机关纪委(审计监督部)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领导干部,及时建议院党组予以容错。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人事工作部应当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机关党委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 条  本办法由机关纪委(审计监督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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