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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结合全省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和本部门的中心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走在前头,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目标服务。
          二、组织设置
          3、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5-9人组成。省、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4、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5、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6、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由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长期延期换届,党组(党委)负有主要责任。换届前,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在广泛征求所辖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下届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机关工委同意,并由其考察批准。
          7、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副书记或主管人事工作的党员负责人兼任。书记是兼职的,应设专职副书记。部门直属单位和职工较多的,可增设1名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按部门中层正职配备,副书记一般按部门中层副职配备。
          8、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调整办法以及任期与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相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纪律检查委员。
          三、基本职责
          9、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做好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报部门党组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负责部门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的提名、考核,对机关群众组织负责人和工作机构的干部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后共同进行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程序办理任免审批手续。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11、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普通党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1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3、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4、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
          1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省机关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对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应适时进行表彰。参照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优秀共产党员予以奖励。
          16、建立机关党建“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引导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基层党支部三级党的机构和组织在抓党建工作中争创“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推进机关党建工作。
          五、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18、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19、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20、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1、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22、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及时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年终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如实报告机关工委。
          (2)督促党组(党委)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及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4)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思想政治工作
          23、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1)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2)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4、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25、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6、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27、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省直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数的2%配备,直属单位人员较多的,适当增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和编制配备。
          28、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新任职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要注意年轻化,年龄至少应能任满一届。
          29、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30、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要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31、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期满,机关工委应进行考察,对经考察优秀的专职副书记,向部门党组(党委)推荐,提出提拔使用或岗位交流建议。对长期从事党务工作,缺乏行政业务管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有计划地安排到相应岗位锻炼,提高他们围绕业务开展党的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挑选后备干部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岗位进行锻炼。各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规划和措施,推进交流工作。
          32、根据本部门处级非领导职务配备比例,省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办事机构可设调研员、副调研员,并按照任职条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凡可评定业务和政工职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聘。落实有关政策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3、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34、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机关基层党组织统筹安排使用。省直机关部门(行政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按本单位正常公用经费总额的3.5%确定,省直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党组织活动经费,按本单位正常公用经费的2%确定,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10%直接划拨省直工委统一掌握使用。省直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党组织活动经费,比照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标准自行安排。如遇特殊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应拨专项经费,保障工作需要。各市、县(市、区)结合各自财政和部门行政经费实际情况,参照省直做法,确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党组织活动需要。
          八、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35、在省、市、县(市、区)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在省、市机关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县(市、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36、上级机关工委对下一级机关工委负有业务指导责任。省、市、县(市、区)机关工委要逐步明确业务指导关系,加强沟通联系,上下联动,共同提高。
          37、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9)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38、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39、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明确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机关工委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分类指导,统揽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党建工作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机关党支部及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所在单位的党建工作,党支部及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是具体责任人。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之间要加强联系,经常就机关党的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40、坚持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制度,形成自下而上、上下衔接的机关党建责任述职体系。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机关工委进行1次会议或书面述职,机关党支部书记(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年向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进行1次会议或书面述职。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价。
          九、其他
          41、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机关工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42、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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